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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装鱼缸刚用就报废,谁来举证说明鱼缸之破责任属谁?近日,三水法院一审对一起鱼缸工程合同纠纷案进行判决,被告鱼缸制作公司被判处双倍返还定金和预付款,共计27454元。
今年年初,佛山某电业制造有限公司准备建一个室内观赏鱼缸。一水族器材制造公司承揽了工程。合同约定,工程含税总价为39220元,电业公司预付了定金。若水族公司不履行合同,须双倍返还定金;电业公司不履行合同,则无权收回定金。 今年1月8日,水族器材制造公司收到19610元,3月8日开始施工,3月18日,鱼缸破裂报废。4月15日,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款未果,于是诉至法院。 三水法院经审查认定,该案争议在于:鱼缸是在交付前还是在交付后破裂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的规定,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,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。本案中,因被告没向法庭提交已完成定作事项并向原告交付、验收合格的相应证据,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,认定其未完成合同义务。 近日三水法院一审判决,被告水族器材制造有限公司须于10日内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5688元,并返还预付款11766元,合计27454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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